(2016)鲁0103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营与张洪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营,张洪涛,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367号原告:马营,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洪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轶,男,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济南市。原告马营与被告张洪涛、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马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马营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