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营与张洪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营,张洪涛,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367号原告:马营,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洪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本轶,男,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济南市。原告马营与被告张洪涛、济南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马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马营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