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92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军,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右检刑诉字(2016)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乌云嘎、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1日7时15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晋L8D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阿拉善右旗S317线183km+225m处时,因超速行驶,临危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发生单方翻车事故,造成乘车人王某某死亡、被告人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另查明,阿拉善右旗公安局110报警台值班记录显示110报警台接警阿拉善右旗S317线183km+225m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7时04分。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司法局作出了被告人梁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10报警台值班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提取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奎的证言、甘中信汽鉴字2016-10号(阿右旗)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公(刑)鉴(病理)字[2016]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甘申司法毒物鉴(2016)第559号关于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诊断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发生单方翻车事故,造成乘车人王某某死亡、被告人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自行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取得谅解等因素,其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毛清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巍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