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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梁淑虹与荣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虹,荣加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83号原告梁淑虹,现住扶余市。被告荣加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淑虹与被告荣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淑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淑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