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梁淑虹与荣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虹,荣加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83号原告梁淑虹,现住扶余市。被告荣加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淑虹与被告荣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淑虹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淑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