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7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奇、赵延会、雷同亮、雷化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齐,赵延会,雷同亮,雷化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74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利,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刘齐,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赵延会,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雷同亮,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雷化建,住址:德州市。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奇、赵延会、雷同亮、雷化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7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奇、赵延会、雷同亮、雷化建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奇、赵延会、雷同亮、雷化建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玉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