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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玉芬与王振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芬,王振党,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90号申请人:周玉芬,女,1967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芳,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璐,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振党,男,197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第三人: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7646212-2,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申请人周玉芬与被申请人王振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玉芬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禁止第三人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民委员会支付被申请人王振党款项8万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第三人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民委员会支付被申请人王振党款项8万元,并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交由本院提存(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账户: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账号:20×××74)。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第三人苍南县龙港镇象中村民委员会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周玉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