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薛某与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185号原告薛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吴军、干艳敏,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典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