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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薛某与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185号原告薛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吴军、干艳敏,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典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