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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杨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375号罪犯杨林,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江川县人,现在云南省���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江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民事赔偿27811.2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杨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玉中刑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6月19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杨林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开荣审 判 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韬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