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54号之一原告赵长锁,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原告侯福存,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百顺,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第三人张志鹏,男,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锁、侯福存与被告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百顺、第三人张志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交费期限内缴纳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吉林省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万 菲
代理
审判员 孙 烨
代理
审判员 车 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