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雷智林与霍海军、赵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智林,霍海军,赵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民初547号原告:雷智林,男。被告:霍海军,男。被告:赵广平,男。原告雷智林与被告霍海军、赵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海军、赵广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智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2015年2月3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3日,被告霍海军经被告赵广平担保借原告现金2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2.5%,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后因原告急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债务,二被告至今未清偿。被告霍海军、赵广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3日,被告霍海军借原告雷智林现金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霍海军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被告赵广平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名。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崔要借款本息未果。本院认为,被告霍海军向原告雷智林借款,被告赵广平为其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赵广平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雷智林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被告赵广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霍海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霍海军、赵广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