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茂满、杜文峰与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满,杜文峰,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满,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杜文峰,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村。法定代表人余伟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茂满、杜文峰与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506民督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茂满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茂满、杜文峰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杨茂满、杜文峰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督4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督4号支付令确定的业务。申请执行人杨茂满、杜文峰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