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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袁有佐与张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有佐,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袁有佐,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瑜,女,汉族,1978年11月27日生,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474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238.8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瑜名下的银行存款20050元扣划至法院,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将剩余部分案款交至法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5)胶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树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