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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与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朱红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朱红滨,邵小凤,朱雨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5509号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住所地:湖州市新华路***号。代表人:孙为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骥臣,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晓风,男,该行员工。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现代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朱红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红滨,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邵小凤,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朱雨铮,女,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与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朱红滨、邵小凤、朱雨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92300元,支付逾期利息53553.95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此后至本金清偿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付);;2、原告对被告朱雨铮名下位于湖州市现代广场3幢1504、1505、1506室的房产以折价,或在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被告朱红滨、邵小凤对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朱红滨、邵小凤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朱红滨、邵小凤对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等。2015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朱雨铮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朱雨铮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州市现代广场3幢1504、1505、1506室的房产为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在原告处形成的借款业务在最高额144360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同月8日,双方就前述抵押物在湖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为1443600元[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1101155**、110115587、110115588号、湖土他项(2015)第04394、04395、04396号]。同月8日,原告与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借款年利率7.49%,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等条款;当日,原告向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2016年5月18日原告扣划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借款7700元,余款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10月12日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992300元,逾期利息53553.95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无着诉于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借款本金992300元,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为53553.95元,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有权在最高额1443600元范围内对被告朱雨铮位于湖州市现代广场3幢1504、1505、1506室的房产以折价或者在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红滨、邵小凤有权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12元,减半收取7106元,由被告湖州天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红滨、邵小凤、朱雨铮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12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账户;账号:19×××38】。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