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福来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482号罪犯陈福来,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88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福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300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28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福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福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福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