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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邱家红与邱顺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红,邱顺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714号原告:邱家红,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邱顺伟,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邱家红与被告邱顺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邱家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家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家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