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邱家红与邱顺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红,邱顺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714号原告:邱家红,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邱顺伟,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邱家红与被告邱顺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邱家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家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家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