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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异议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王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异8号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贾秀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洪娟,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执行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人对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红法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称关于其申请执行回转一案中,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红法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本院查明,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原执行案件为王洪娟申请贾秀江离婚一案,执行依据为(2004)红民再字第15号判决,我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红法执字第120号裁定,将(2004)红民再字第15号判决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四台斯太尔自卸车和推土机一台折价912200元执行给王洪娟。当事人申请再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庆民再字第370号判决确认上述财产属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我院(2008)红法执字第120-2号裁定将上述财产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后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依据(2008)红法执字120-2号裁定提出执行回转申请,执行中,法院以(2011)红法执字第113号终结执行程序,现原告要求撤销(2011)红法执字第113号执行裁定。申请异议人认为红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红法执字第113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本院认为,(2011)红法执字第113号裁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而该司法解释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裁定是在该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做出的,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庆市让胡路区江诚运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智勇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徐永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