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轰你、金才等与金永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轰你,金才,金南送,金永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435号原告张轰你,女,1944年6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原告金才,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轰你次子。原告金南送,男,1976年1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轰你三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冷学周,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永发,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系张轰你长子。原告张轰你、金才、金南送诉被告金永发占有物返还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三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轰你、金才、金南送撤回对被告金永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轰你、金才、金南送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