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特鹏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深圳泰博晟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特鹏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深圳泰博晟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974号原告深圳市华特鹏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铸红。委托代理人何苗,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泰博晟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宁。原告深圳市华特鹏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泰博晟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334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特种气体。双方约定,原告依被告订单向被告送货后,双方每月对帐,再由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向被告清偿。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113120元,被告仅支付货款39780元,剩余货款未支付。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判决理由与结果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依法可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了对帐单、发票、送货单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系原件,且对帐单上加盖了被告的印章,送货单上客户栏记载了被告的公司名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证原告的主张属实。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尚欠货款73340元未支付。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原告向被告送货后有权向被告主张货款。被告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3340元的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泰博晟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特鹏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货款7334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春晓(兼)书记员 李 玉 莹附本案相关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