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杨丽萍与何洪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萍,何洪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301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丽萍,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何洪豹,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洪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洪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阿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