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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瑞生与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姚瑞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瑞生。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5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是基于侵权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并未实际发生侵权结果发生,苏州工业园区也不是侵权实施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56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姚瑞生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审原告姚瑞生的诉讼请求内容显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姚瑞生购买涉案商品的收货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都市花园6幢,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