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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宋川与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川,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987号原告宋川,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4056-4063室,组织机构代码007546153。法定代表人肖亚非。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川诉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川负担。多收取的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庆  平代理审判员 徐  维  阳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连渊博(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