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军厂与王新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军厂,王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55号申请执行人杜军厂,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新和,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杜军厂与王新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军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817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96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