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继法、朱福琴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法,朱福琴,张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法,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福琴,女,193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民,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张继法因与被上诉人朱福琴、张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571号之一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张继法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文峰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张继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