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维林与吕明超、施法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林,吕明超,施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385-2号申请执行人:杨维林,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吕明超,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施法云,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定远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明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的账户13×××85上的存款5074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福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