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院支 付 令(2016)吉0882民督248号
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周学,男,汉族,1946年12月29日生,农民,现居住在大安市。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周学于2004年2月29日向红岗子支行借款本金1389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637500‰,约定还款日期为2004年10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该欠款,被申请人拒不还款,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共计13890元,利息478.93元,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周学应当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890元及利息478.93元,共计14368.93元,支付令申请费53元,由被申请人周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吴多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鑫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