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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孔美玲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火炬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美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火炬路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662号原告:孔美玲,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火炬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湖南省高院培训中心大楼。负责人:王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美玲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火炬路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美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孔美玲负担。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自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