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9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国刚与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刚,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975号原告胡国刚,男,生于1985年9月14日,汉族。被告骆松,男,生于1986年6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刚与被告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刚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