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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攀、刘全辉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攀,刘全辉,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45号被执行人张攀,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刘全辉,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徐威,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沈丘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据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豫16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4月11日移送我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攀、刘全辉、徐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