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016)吉2424刑初176号 邢洪庆 容留他人吸毒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洪庆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洪庆,男,1968年5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汪清县天桥岭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8月12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洪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军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洪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邢洪庆在汪清县天桥岭镇其经营的万泉酒吧内,容留金龙云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25日,在汪清县天桥岭镇八人沟其经营的蛤蟆沟附近自己的皮卡车内,容留李如杰吸食冰毒。同年7月26日晚,在其经营的蛤蟆沟山上小棚内,容留邱凤友吸食冰毒。同年7月27日早,在其经营的蛤蟆沟山上小棚内,容留邱凤友、李如杰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洪庆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洪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邢洪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洪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敬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