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宪龙与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龙,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00-3号申请执行人张宪龙,男,市民。被执行人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山。法定代表人荣德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宪龙与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临清市舜和家园14号楼1-301、1-201、1-202、1-302、2-302、3-401、3-101、3-402、3-502、4-401、4-201、4-202、5-301、5-102、6-401及12号楼2-601、2-501、2-401、2-301、2-201、2-101、1-601、1-501、1-602、1-502、1-302、1-202、1-102、1-201、2-102、2-302、2-502、2-602、3-501、3-301、3-101、3-102、3-202、3-302、4-601、4-401、4-301、4-101、4-502、4-402、4-202、4-102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清市舜和家园14号楼1-301、1-201、1-202、1-302、2-302、3-401、3-101、3-402、3-502、4-401、4-201、4-202、5-301、5-102、6-401及12号楼2-601、2-501、2-401、2-301、2-201、2-101、1-601、1-501、1-602、1-502、1-302、1-202、1-102、1-201、2-102、2-302、2-502、2-602、3-501、3-301、3-101、3-102、3-202、3-302、4-601、4-401、4-301、4-101、4-502、4-402、4-202、4-102室房产共计47套。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