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周志恩、黎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恩,黎伟华,周玉平,谢柱宁,东莞市富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254号申请人:周志恩,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李小燕,广东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伟华,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周玉平,女,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谢柱宁,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东莞市富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华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31513744X。法定代表人:黎伟华。申请人周志恩诉被申请人黎伟华、周玉平、谢柱宁、东莞市富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志恩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黎伟华、周玉平、谢柱宁、东莞市富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志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黎伟华、周玉平、谢柱宁、东莞市富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龚国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占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