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董某1、董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董某1,董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606号原告谢某,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董某1,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董某2,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谢某诉被告董某2、董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虎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