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罗小文申请执行彭绍文交通肇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文,彭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文,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彭绍文,男,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罗小文申请执行彭绍文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楚中刑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彭绍文赔偿罗小文经济损失18265.5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保险公司赔付剩余20000元,申请罗小文按比例获偿2400元。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2325执1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