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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程年鹏与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年鹏,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625号原告:程年鹏,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红武村。法定代表人: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年鹏诉四川奥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年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年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年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年鹏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