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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山峰潜孔设备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立云工贸有限责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山峰潜孔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立云工贸有限责仼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197号原告:攀枝花市山峰潜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攀枝花市立云工贸有限责仼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罗晓蔚,经理。原告攀枝花市山峰潜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立云工贸有限责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山峰潜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山峰潜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4元减半收取237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77元。由攀枝花市山峰潜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大彬人民陪审员  向俊遥人民陪审员  吴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