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065号
申请执行人:陈宏利,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徐超,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