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熊世根、陶友凤与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熊世根,陶友凤,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杭州市西溪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宛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世根,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友凤,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林。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溪医院,住所地西湖区留下镇横埠街*号。法定代表人蔡兆斌,院长。上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熊世根、陶友凤、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杭州市西溪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住所地、医疗行为地均不在杭州市西湖区,原审法院依据原审被告杭州市西溪医院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不当,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杭州市西溪医院均系原审被告,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杭州市西溪医院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