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李兴祥、蔡艳、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祥、张雪芹、王铁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李兴祥,蔡艳,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13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嫩江县墨尔根大街400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华,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楠楠,该行职员,现住嫩江县。被告李兴祥,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蔡艳,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王辉,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王会成,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吕井年,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杨怀荣,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方桂华,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焦安祥,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张雪芹,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王铁柱,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李兴祥、蔡艳、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楠楠,被告李兴祥、王辉、王铁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成、蔡艳、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诉称,被告李兴祥与蔡艳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兴���、蔡艳、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是一个联保小组成员。2013年6月1日,被告李兴祥向邮储银行贷款50,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贷款到期后,李兴祥只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李兴祥、蔡艳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9,999.99元,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的利息22,716.16元,利息要求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兴祥辩称,李开海找被告李兴祥替他贷的款,是李兴祥本人签的字。李开海2012年在银行有贷款没有还上,就用此笔贷款偿还2012年的贷款上了。贷款被告李兴祥没有用,所以不同意偿还。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欠款。被告王铁柱辩称,没有意见。被告王辉辩称,没有意见。被告王会成、蔡艳、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交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当庭出示原件。证明李兴祥向原告贷款50,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14.58%,如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利率上浮50%。被告李兴祥质证,没有意见。被告王铁柱质证,合同没有被告王铁柱签字,不知道。被告王辉质证,合同没有被告王辉签字,不知道。2、提交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当��出示原件。证明被告李兴祥、蔡艳、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是一个联保小组成员,互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兴祥质证,是被告李兴祥签的。被告王铁柱质证,是被告王铁柱签的。被告王辉质证,是被告王辉签的。3、提交提交小额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存折、收到贷款资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当庭出示原件。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李兴祥发放了贷款50,000.00元。被告李兴祥质证,没有意见。是李兴祥签的。被告王铁柱质证,没经过被告王铁柱手,不知道。被告王辉质证,没经过被告王辉手,不知道。4、提交��兴祥与蔡艳、吕井年与杨怀荣、张雪芹与王铁柱、王辉与王会成、方桂华与焦安祥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王辉与王会成、李兴祥与蔡艳、吕井年与杨怀荣、方桂华与焦安祥、张雪芹与王铁柱是合法夫妻关系。三被告质证,没有异议。5、利息清单一份,证明截止2016年4月21日被告李兴祥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22,716.16元。三被告质证,没有异议。被告王会成、蔡艳、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没有质证意见。被告李兴祥、王辉、王会成、王铁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被告陈述及举证、认证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李兴祥与蔡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日,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兴祥、蔡艳、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邮储银行与李兴祥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向李兴祥发放贷款50,000.00元,贷款期间为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贷款年利率为14.58%,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借款利率上浮50%。合同签订后,邮政银行向李兴祥发放了贷款50,000.00元。贷款到期后,李兴祥只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李兴祥、蔡艳、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李兴祥理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逾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李兴祥所负债务是李兴祥与蔡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兴祥、蔡艳共同偿还。被告李兴祥、蔡艳、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为一个联保小组成员,互负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邮储银行要求被告李兴祥、蔡艳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兴祥、蔡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2016年4月21日前的借款本息72,716.15元,并给付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以49,999.9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8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对被告李兴祥、蔡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兴祥、蔡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8.00元,由被告李兴祥、蔡艳承担,被告王辉、王会成、吕井年、杨怀荣、方桂华、焦安祥、张雪芹、王铁柱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长 高云松审判员 陶立新审判员 陈国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令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