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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崔淑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贾孟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崔淑刚,贾孟敦,贾宗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武长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秋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淑刚。委托代理人高阿妮,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贾孟敦。原审被告贾宗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淑刚、原审被告贾孟敦、原审被告贾宗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被上诉人崔淑刚自愿放弃35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毕文娜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兵书 记 员  肖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