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谷晓雨与韩稚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晓雨,韩稚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826号原告:谷晓雨,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金葵大药房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谷静,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金葵大药房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韩稚鑫,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谷晓雨与被告韩稚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晓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