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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谷晓雨与韩稚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晓雨,韩稚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826号原告:谷晓雨,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金葵大药房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谷静,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金葵大药房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韩稚鑫,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谷晓雨与被告韩稚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晓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