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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1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烟台永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永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1112-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永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福忠。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被执行人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旭东。申请执行人烟台永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7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方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