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行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鲁晓雪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雪,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3行初205号原告鲁晓雪,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常记,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红洋,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负责人张广洲,行长。委托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晓雪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且第三人无异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晓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鲁晓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