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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锦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另明柱,上海锦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4873号原告另明柱,男,1983年12月17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小圩村南张家宅XXX-XXX号。被告上海锦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张梦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另明柱诉被告上海锦臻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另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另明柱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