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26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内蒙古自治区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琴,内蒙古自治区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644号原告王淑琴,女,55岁,汉族,原林场退休职工,现住西乌旗林业。委托代理人金丽军,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无业,现住西乌珠穆沁旗。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职务主任。原告王淑琴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琴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琴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00元,减半收取1266.00元,由原告王淑琴负担。审 判 员 赵振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云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