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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淮安市奕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黄冬霜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奕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黄冬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特41号申请人:淮安市奕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西安路工业集中区御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兴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建飞,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冬霜。申请人淮安市奕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奕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冬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奕源公司称:1、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以奕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黄冬霜系自动离职为由,裁决奕源公司向黄冬霜支付8000元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奕源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供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黄冬霜自动离职的事实;2、黄冬霜就经济补偿金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属于重复起诉,仲裁庭对该案再次作出裁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黄冬霜于2015年10月9日曾就经济补偿金向仲裁委申请过仲裁,仲裁委驳回了黄冬霜的所有诉讼请求,后黄冬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中其又自动撤回上诉,奕源公司与黄冬霜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处理完毕。综上,请求撤销河劳人仲案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黄冬霜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9日黄冬霜向仲裁委就经济补偿金纠纷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奕源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4200元;2、奕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6525.8元;3、奕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200元;4、奕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00元;5、奕源公司补缴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就上述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河劳人仲案字[2015]第2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黄冬霜的各项仲裁请求。2016年8月2日仲裁委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黄冬霜的仲裁请求为:请求依法裁决奕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应在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审查。申请人奕源公司主张劳动仲裁委没有采纳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基于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为依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主张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二、关于仲裁委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河劳人仲案字[2015]第204号仲裁裁决书中载明的黄冬霜的仲裁请求中并不包括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中,黄冬霜向奕源公司主张的是经济赔偿金,而在河劳人仲案字[2016]第127号经济补偿金一案中,黄冬霜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权利主张,仲裁委就黄冬霜不同性质的权利主张作出裁决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淮安市奕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奕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丁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