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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晓朋与孙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朋,孙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661号原告:王晓朋,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孙建兵,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王晓朋与被告孙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旭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朋起诉称:被告孙建兵从原告父亲手上借去30万元。现原告父亲已去世,2015年农历12月25日算清被告欠原告10万元,欠原告哥哥14万元,被告当场打了借条,约定2016年农历2月还清,按1分利息给了原告2千元。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6月8日被告让其二哥孙建平打原告卡上1万元。8月4日原告找到被告厂里,又算了一次要求原告少1万元,利息不算,原告当时也同意,8月10日还清8万元。到了8月20日被告打了3万元,还有5万元说“不要紧一有就给你”。现被告还有5万元没有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建兵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建兵向原告王晓朋出具借条一张,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条内容为“今借王晓朋现100000元壹拾万元正借款人孙建兵农历2月份”。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8月20日分别归还1万元、3万元,并经原告同意少掉1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原件一张、手机短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建兵尚欠原告王晓朋借款5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自认为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至今未还,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兵应偿还原告王晓朋借款本金5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建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倩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