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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某、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879号原告韩某,女,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疆吐鲁番市。原告张某1。委托代理人杨中良,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85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韩某、张某1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