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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龙洞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恒生置业有限公司、朱培坤企业借贷纠纷2016执96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龙洞龙汇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生置业有限公司,朱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龙洞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圣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国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恒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被执行人:朱培坤,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龙洞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恒生置业有限公司、朱培坤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恒生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龙洞龙汇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9600000元及赔偿资金占用费(从2007年3月9日起以296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日止;从2007年3月14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日止;从2007年3月20日起以99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在2016年2月5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培坤名下在本市登记有天河区东莞庄路120之二号铺、天河区东莞庄路47号首层50号铺、天河区东莞庄路E幢2层全层、天河区东莞庄路E幢首层01号铺、海珠区下渡路176号303房、越秀区小北路天香街5号15A、越秀区小北路天香街5号15B房屋,上述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了解,被执行人广州市恒生置业有限公司已不在广州市德政中路388-390号5楼经营,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故暂未能对其实施搜查。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6年9月28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其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9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嘉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