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中良与徐宝山、胡风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良,徐宝山,胡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850号申请执行人:李中良,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徐宝山,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胡风民,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1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执行徐宝山、胡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临兰民保字第13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宝山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盛塞纳荣府46号楼××室的房产一套,现查封期限至2016年10月21日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徐宝山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盛塞纳荣府46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士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