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975号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贺友明。被告: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经明。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83元,由原告珠海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芳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琛仪张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