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史倍榕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史倍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博,男。被执行人史倍榕,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史倍榕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04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博于2016年9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3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案款13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博,申请执行人王博出具收条并申请终结(2016)陕0104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王 谦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亦甜 百度搜索“”